我对信托投资公司合规制度建设的思考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11-09
作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业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以前信托公司一直是“耕着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守着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过着衣食无忧的小康生活。但随着《信托法》的颁布以及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清理负债业务期限的临近,信托公司不得不含泪告别养活自己多年的不属于自己的土地,走上了艰难的但充满想象力的创业之路。
与英美发达的信托业相比,信托业在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初期,从总体情况看,国内信托业的发展还还停留在如何生存下去的阶段,由于信托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备,以及信托公司偏好投资产业的特点,使得信托公司在面临着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蕴藏着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因此,信托公司非常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将法律风险控制在最低的程度内。
一、合规的概念介定
合规可分为广义上的合规和狭义上的合规,广义上的合规是一个公司及其内部组成机构和人员对所有有效规则的遵守,这个有效规则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也可以是公司内部的强制性制度。例如信托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符合《公司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处理必须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等,因此广义的合规概念可以理解为“各尽其则,守法行事”。
狭义上的合规是一个公司以专设合规部门或合规人员为主导,在公司最高管理机构的支持下和有效合规制度的框架内,对公司的业务操作进行风险管理控制。主要表现在提出项目法律可行性分析,项目谈判,法律文本的起草和审核,对新的业务提出法律意见,监督内部业务部门的合规运作,对业务部门的风险控制进行考评并作为对业务部门考核的依据。与稽核审计不同,狭义的合规侧重于法律风险的控制,而且是事前的控制。
二、信托公司合规的特点
信托公司的合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规有很大的区别,在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已经发展多年,监管法律法规和配套法律法规都比较完善,资金运用方式也比较固定,因此这三大金融机构需要合乎的规范比较明确,也容易控制法律风险。但信托公司的合规建设要复杂得多,一方面,信托公司要符合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一法两规以及去年年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另一方面,由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灵活多变,可以对外贷款,可以对外股权投资,可以做融资租赁,可以直接购买资产等等,因此,金融法规以外的其他法规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也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涉及的范围也很广,例如《担保法》是贷款业务的生命保障,对外投资必须熟知《公司法》和三部涉外企业法律,购买资产必须符合《合同法》,另外像《民法通则》和正在讨论的《物权法》是民商法的两大支柱。因此,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合规不仅仅是对金融法规的遵守,而是对所有主要民商法律法规的符合,不仅仅是看法律要求做什么,而是要判断在法律没有禁止做的情况下我去做的风险有多大。
三、合规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制度
合规制度是一个企业合规建设的骨架,有了合规制度,才可能形成合规理念和合规的文化。合规制度的精髓是权力的制约和责任的承担。现代社会的发展表明,有权力制约和责任承担的团队,完成任务的效果是最好的,综合成本也是最低的。因此,信托公司当务之急是合规制度的建设,仅仅靠自觉的合规行为是靠不住的。
四,建立什么样的合规制度
(一)成立强势的合规部门
目前,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成立了专门的法律或合规部门,其他行业的优秀企业也是如此,有些跨国公司的内部法律顾问甚至达到几百人。合规部门在公司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他们对项目的法律风险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合规部门对于某项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后,可以提出同意、保留或否定的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决策层决定项目取舍的重要依据,也是明确各方责任的依据,并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保管。
权力和责任总是对等的,是正相关的。不对等的权力和责任一定会造成执行上的瑕疵,并导致严重的后果。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将法律岗位附属于某个部门的做法,很容易造成沟通的不畅,并影响风险控制的效果。因此,金融机构只有设置强势的合规部门,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业务创新带来的法律风险。尽管合规部门的意见有时会影响业务部门开发项目的进展,但就公司的层面而言,合规部门与决策层和业务部门之间对于项目的评判,是一种阳光下的搏弈,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
(二)保证合规部门的独立性
合规部应直接对总经理室和董事会负责,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不存在任何附属关系。董事会或公司决策机构在讨论公司某项重要投资项目时,应该确保合规部负责人出席会议,并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合规部的法律意见应作为公司特殊文档保存,以作为确认合规部负责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合规部门对业务部门的项目风险进行法律评估后,可以发表赞成意见、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对于合规部门发表否定意见的项目,除非业务部门对方案进行调整后,合规部门表示认可,否则合规部门有法律可行性方面的否决权。对于合规部门发表保留意见的项目,不代表项目不可行,但可能是有一定风险的项目。合规部门有必要制定具体的风险量化指标,并定期对各业务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予以评分。
(三)提高合规部人员的素质
再好的制度也需要胜任的人去执行才能达到目的,既然赋予了合规部如此大的权力,那么就必须保证合规部人员达到与权力对等的水平,并且达到足够的数量。从另一方面来讲,合规部门也是为业务部门提供服务的部门。在信托公司正常发展时期,每天都会遇到大量的法律事务,从合同文本的起草到审核,从项目的谈判到执行,都需要合规人员的参与和支持。不可能每项业务都聘请外部律师来完成,这里面有成本的因素,也有保密的因素。因此,确保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合规队伍非常必要。对于一个正常运转的信托公司来说,3到5人应该是适当的。同时,由于法律的专业化,对合规人员的考评应该从行政方面和专业方面进行考评。对于提高合规人员的素质问题,公司一方面可以外聘外面非常有经验的律师,另一方面,对现有的人员进行培训(比如派往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实行淘汰制度,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合规队伍,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合规效果。
(四)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对合规部的充分信任和授权
在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授予合规部门权力的同时,对合规部门的信任可以说是互动的,合规部门只有在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才能逐渐取得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信任。同时只有在信任的基础上,权力才能有效的执行。因此,这是信托公司建立合规制度必须重视的问题,也是建设合规文化的前提保证。
五、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是信托公司发展的根本保证
对于一个金融机构来说,进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是最重要的事情。信托公司尤其如此,由于信托公司的生存环境比较恶劣,信托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备,信托公司的许多业务都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因此,信托业务对于风险的控制尤其重要。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可以成为控制风险的有力屏障。也是信托公司发展的根本保证。
总结:以上是我对信托公司合规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我想信托公司合规制度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探索的,需要许多人参与的过程,但愿我的想法对信托公司的合规制度建设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xintuo摘自《中国信托业协会》)